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可专利性主题的影响
2008/4/25 15:11:25作者:郑导远 摘自:法顾网 编辑: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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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对可专利性主题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电子商务的发展,推动了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电讯技术的发展,使得这方面的发明创造不断涌现,从而丰富了现有的可专利性主题。如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大容量、高速度的计算机提出了需求,促使计算机开发商不断研究出新类型的计算机,推动了计算机硬件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离不开现代化的通讯工具,这就迫使电讯开发商要不断推出新的通讯工具,从而促进现代化通讯技术的发展,等等。这些技术的发展,毫无疑问的丰富了现有可专利性主题的内容,有关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电讯技术的专利不断增加。
不仅如此,电子商务的发展还对可专利性主题产生了更深层次的影响,即计算机程序本身和商业方法能否获得专利,成为可专利性主题。按照传统的专利法理论和专利制度,计算机程序本身和商业方法是不能作为可专利性主题而被授予专利权的。道理很简单,就是因为计算机程序属于一种纯数学算法,商业方法属于人们的经验总结,二者均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范畴,与技术领域无关,故不能授予专利权。
但是,伴随着电子商务的产生和发展,传统的专利法理论和专利制度受到了严峻的挑战。首先挑战这一理论和制度的是美国。美国在二十世纪80年代初,对于计算机程序本身还不授予专利权,认为它是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的非法定可专利性主题。但此后发生了变化。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特别是电子商务的发展,计算机软件业在美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计算机软件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发挥了巨大作用。通过计算机软件,实现了生产、交易的自动化、智能化,节约了成本,提高了效率。在这样一种情况下,还以计算机程序不具有技术性而将其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会对美国的软件业乃至整个经济发展不利。所以,美国在二十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把计算机程序纳入可专利性主题范畴,可以申请计算机程序专利。为此,美国专利商标局于1995年6月发布了《对软件以及与电脑相关发明的检验标准》,作为专利审查员审核有关计算机程序专利申请的指导性文件。根据该文件规定,包含于软件中的数字算法只是一种"抽象思想",但是,若将这种数字算法用于实践,从而产生"有用的(useful)、具体的(concrete)、有形的(tangible)后果",该软件即可成为专利性主题,能够获得专利。据统计,在美国,现在每年约有3万个软件获得专利授权。
关于商业方法可专利性主题的突破,更是最近一两年才发生的事。这就是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庭1998年7月判决的著名的State Street Bank & Trust Co. v. Signature Financial Group Inc.案(以下简称Signature案)。Signature Financial Group Inc拥有一项"互助基金管理方法"("Data Processing System for Hub and Spoke Financial Services Configuration")专利,专利号为193056(以下简称056号专利)。该专利系一资料处理系统,用于共同基金的财务管理与会计计算,从而实现一投资架构。State Street Bank & Trust Co.(以下简称State公司)是一家提供多层次合作基金财务管理服务的公司。State曾经向Signature申请该专利的使用许可,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此后,State便向麻州地方法院提起专利无效、不可执行该专利权及不侵害该专利的确认之诉。麻省地方法院审理认为,056号专利虽然并非针对一数学演算法,而系设计用以解决一数学问题之装置,然而该专利并未牵涉资料形态的实质转换,而只是像其他会计方法一样用来处理并记录数字。该院还暗示了"商业方法除外"(business methods exception)的原则,认为056号专利授予的是特定商业中所必须的会计系统垄断权,其范围等于是独占该商业本身。所以,麻州地方法院最后判决Signature的056号专利无效 。
Signature不服该院判决,向联邦巡回上诉法庭提起上诉。联邦巡回上诉法庭认为,056号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书中记载了六项权利要求,其中每一项在专利说明书中均能有其对应的结构,因此该专利权利要求所主张的系为一机器,即用以管理共同基金财务的资料处理系统,系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的法定可专利性主题。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针对麻州地方法院以商业方法除外的理由将056号专利排除在法定可专利性主题之外的判决,指出:联邦巡回上诉法庭从未将商业方法排除于可专利性法定主题之外。美国专利商标局最新版的《Manual of Patent Examing Proceduers》已删除了有关商业方法除外作为核驳的理由的规定,并在1996年2月16日正式公布《计算机相关发明审查基准》中指出,商业方法在审查时"应和其他方法权利要求同等对待"(Instead such claims should be treated like other process claims)。因此,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于1998年7月23日判决撤销麻州地方法院的判决,发回该院重审。
State不服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于1998年10月21日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起"Petition for a writ of certiorari",请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重新审查联邦巡回上诉法庭的上述判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99年1月11日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决,对该案作出定论。至此,与计算机程序有关的电子商务中的商业方法即电子商务方法,在美国可以成为可专利性的主题。
类似的案件还有美国Amazon.com.Inc诉Barnesand-noble.com.Inc 专利侵权案。1997年9月12日,Amazon公司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通信网络订购货物的方法和系统"(Method and system for placing a purchaser order via a communications network)专利,即著名的"一次点击"(1-click)购物技术电子商务专利。1999年9月28日获得专利授权,专利号为5960411。该专利共有26项权利要求,主要内容是:一种电子商务的方法,由客户机系统、服务器系统、确认器、客户权系统、订货按键组成。采购者在客户机系统中发出订单,由服务器系统接收该订单以及采购者的身份、付款、装运等信息,然后给客户机系统分配一个客户确认器,该客户确认器与接收到的采购者的信息相联系。服务器系统将分配的客户确认器发送到客户权系统中,同时发送的还有一个确认此项目并包括有订购按键的HTML文件,由客户系统接收和贮存,并显示HTML文件。当采购者选择了订货按键,客户机系统即向服务器系统发出要订购确定项目的指令。服务器系统接收该指令并将采购者的信息与客户机系统中的客户确认器相结合,从而产生一个符合单据与装运信息的订单。该专利的优点在于可以减少电子商务中的数据传送,从而使网上交易更加便捷和安全。同年10月21日,--Amazon公司以Barnesandnoble公司的"The Express Lane"网上购物技术与其专利技术相同为由,向美国区法院起诉被告构成专利侵权。该法院法官Marsha J.Pechman经过调查和听证后指出,Amazon公司的"一次点击"设计确实是一项具有实用性的发明,它具有让客户凭经验辨别Amazon公司与其他竞争对手的网站的能力。鉴于该案尚未审结,法院根据Amazon公司的申请,先颁发了一个禁令,禁止被告使用"Express lane feature"网上购物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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