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337调查
2008/5/8 16:57:43作者:李俊 摘自: 编辑: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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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今年2月20日,哥伦比亚大学荣誉退休教授Gertrude Neumark Rothschild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递交申请,要求对短波长发光二极管(short-wavelength light emitting diodes)启动337调查。涉案的美国专利为US5,252,499、US4,904,618,涉案产品的美国海关税号为85414020,85414060。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确定了34家涉案企业,分别涉及日本、台湾、中国、韩国等9个国家,其中中国有4家企业被诉。他们是:深圳超毅光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市鸿利光电子有限公司、佳光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洲磊电子有限公司。这是今年以来我国企业遭遇的第5起337调查申请。
美国“337条款”禁止的是一切不公平竞争行为或向美国出口产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贸易行为。这种不公平行为具体是指:产品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或不公平的行为进入美国,或产品的所有权人、进口商、代理人以不公平的方式在美国市场上销售该产品,并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或阻碍美国相关产业的建立,或压制、操纵美国的商业和贸易,或侵犯合法有效的美国商标和专利权,或侵犯了集成电路芯片布图设计专有权,或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其他设计权,并且,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相关产业正在建立中。
根据法律规定,“337条款”调整的是一般不正当贸易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
一般不正当贸易的法律构成要件有两个方面:(1)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该产业正在建立中;(2)损害达到了一定程度,即,损害或实质损害美国的相关产业,或阻止美国相关产业的建立,或压制、操纵美国的商业和贸易。知识产权方面的不正当贸易的法律构成要件也包括两个方面:(1)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专有权;(2)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相关产业正在筹建中。以上是“337条款”实体法方面的规定,下面就“337条款”程序法方面的规定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立案程序
(一)申诉书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申诉方的申请发起337调查,也可依职权根据所掌握的事实证据发起337调查,多数案件是由申诉方申请提起。法律要求申诉方证明所指控的产品违反了美国“337条款”,并且就其申诉书陈述的内容进行宣誓。
申诉方提交的申诉书的内容包括:事实陈述、证据、诉讼请求、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事实陈述包括:被诉方名称和地址、陈述事实和理由、相关的证据。如果涉及知识产权,必须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资料。申诉方知识产权的描述、涉案产品描述、涉案产品的出口商及美国经销商的详细资料等。证据包括侵权或违反公平贸易的证据。诉讼请求包括申诉方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给予何种保护措施。证据提交及听证程序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实施细则、程序条例及美国行政法条例规定(除个别案例外,通常联邦法院的证据条例也适用)。
(二)驳回申请和撤回申请
1、驳回申请
一般情况下,申诉方提起申请,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都会受理,不受理的情况极少发生。申诉方为慎重起见,还可以在提交申诉前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下设的不公平进口办公室咨询,并由其对申诉书进行预审。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不受理申诉,申诉方还可对申诉书加以修改,再行起诉。如果最终还是被驳回,申诉方可以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驳回申诉方的申请,应该以书面的形式将不立案的理由通知所有的申诉方以及在申诉书中列明的被诉方。
2、撤回申请
申诉方可以正当的方式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投票决定是否立案前撤回申请,如果申请临时禁令,要同时撤回临时禁令的申请。
(三)接受申请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通常在收到申诉方的申请后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如果申诉方在提交申诉书时也同时提交了发布临时禁令的申请,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在收到申诉方的申请后3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申诉方也可以申请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延期立案。
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立案后在联邦公报上公告立案通知,将申诉书副本和立案公告送交被诉方及被诉方驻美国的使馆商务处。同时,也要将申诉书送交美国健康和人权服务部、美国司法部、联邦贸易委员会、美国海关以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其他相关的机构或部门。
国际贸易委员会立案后将指定一名行政法官负责案件调查。此外,考虑到公共利益的问题,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还将指定一名政府律师代表公共利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立案后的45日之内,确定结束调查的目标日期:一般为12个月,较为复杂的案件可以延期6个月,即18个月结束。
二、要求告知和必经程序
要求告知程序类似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要求告知的内容包括调查中的所有事项。要求告知的程序一般在立案后5个月内结束。一般情况下,申诉方可以提前计划在要求告知程序中的行动,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政府律师可以在30日内作出充分的准备,而被诉方可能会被要求在几天之内提交各种材料。
如果利害关系方没有履行规定的要求告知程序,行政法官有权予以制裁,包括接受对没有履行告知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利的事实,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证据加以限制,甚至作出不利于没有履行告知程序一方当事人的裁决。
三、反诉和调停程序
(一)反诉
在行政法官初裁阶段,被诉方须在送达诉状之日起的20日内提交反诉书。如果申诉方同时还申请了临时禁令,被诉方须在送达诉状之日起10日内(如果情况比较复杂,被诉方须在20日内)提交针对临时禁令的反诉意见书。
反诉书的内容包括被诉方签名的宣誓词、律师、代理人以及申诉方的姓名、地址、电话等。被诉方必须对申诉书中的指控一一作答,并要有证据支持。对于专利侵权方面的指控一般采用辩驳方式,需要说明该产品不受此专利保护或此专利不具有合法性,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支持。
(二)调停
调查开始后,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进行调停。要求调停的一方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在申请书中陈述已经收到在调查过程中送达的相关文书。负责案件的行政法官或者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根据情况决定调停的程度和范围。
四、简易程序和终止调查
(一)简易程序
申诉方的律师或支持申诉方的其他代表在调查开始后的20日内,被诉方在立案调查开始后的任何时间,但不晚于听证会确定前30日内申请进行简易裁决。
在收到用简易程序裁决的通知后,被诉方在10日内提交答辩书。行政法官根据职权或者经任何一方提出的申请,举行口头辩论,并要求提交辩论的提纲或备忘录。支持或反驳的陈述书应该有证据支持,宣誓者应该明确表明有能力证明所陈述的内容。行政法官准许对陈述书进行补充。如果反对用简易程序进行裁决的一方不能指出有实质性的证据需要召开听证会进行实质性的质证,行政法官仍可用简易程序予以裁决,或者要求反对方提供进一步的证据以确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二)终止调查
在下列情况,案件终止调查:
1、申诉方撤诉;
2、双方当事人和解、签订许可协议或者签订仲裁协议。在此情况下,负责案件的行政法官作出裁定,将裁定书和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提交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审议。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包含保密信息应该同时提交一份非保密协议概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协议是否影响美国公众健康和社会福利、美国经济的竞争条件、美国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情况、美国消费者等因素进行权衡,决定是否批准行政法官的裁定。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导致调查终止,则被诉方不构成侵权。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未批准行政法官的裁定,双方不受协议的约束。
五、缺席裁决
在下列情况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根据单方证据作出裁决:
(1)被诉方没有正当的理由,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和以规定的方式提交答辩意见,行政法官可根据单方证据作出裁决;
(2)申诉方申请或者行政法官依职权签发命令要求被诉方说明原因,如果被诉方没有在规定的时间说明原因,行政法官可根据单方证据作出裁决;
(3)如果被诉方滥用程序,在调查期间不予以合作。申诉方申请或者行政法官依职权签发命令,根据单方证据裁决;
(4)被诉方缺席,视为其放弃应诉的权利,放弃在调查期间答辩的权利。行政法官可缺席裁决。
在被诉方缺席或视为缺席的情况下,申诉方申请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被诉方采取直接的措施。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申诉方的申请理由是正确的,即签发排除令、停止令、或者同时签发排除令和停止令;考虑公众健康和社会福利、美国经济的竞争条件、美国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情况、美国消费者利益等因素,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也可不签发禁令。
六、协议解决程序
对于知识产权案件和非知识产权案件,有不同的协议程序。
知识产权案件:对于专利侵权案件,当事双方可以通过签订许可协议的方式解决争议。签订许可协议后,当事双方还需要签订一份协议提交给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声明对于调查的实质情况双方没有其他协议。政府律师对该协议作出评价,行政法官作出初裁,说明是否可以根据协议终止调查。此后,行政法官将初裁提交给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终裁。
非知识产权案件:对于非知识产权案件,当事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同意令的方式解决争议。申诉方、被诉方、政府律师共同向行政法官提出同意令的请求。申请必须在听证会开始前提出,行政法官根据情况可以允许推迟提出。行政法官作出初裁后提交给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在联邦公报上发布通知,说明初裁的情况,利害关系方应该在10日内对初裁作出评论。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决定是否接受同意令时,需要考虑公众健康和社会福利、美国经济的竞争条件、美国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情况、美国消费者利益等因素。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否定了同意令,调查继续进行。
七、临时禁令
申诉方可以在任何时候申请临时禁令,但必须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终裁前。如果申诉方在提交申诉书时也提交了申请临时禁令的请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收到申诉方的申请后3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拒绝临时禁令,并不影响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是否立案。
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理由认为申诉方的指控初步成立,并且如果不先采取措施会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立即的、严重的损害,则可签发临时禁令。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申诉方申请临时禁令的依据不充分,采取临时禁令对被诉方的损害会特别大,将要求申诉方提供担保后,才签发临时禁令。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最后的裁决中,认定被诉方没有侵犯美国的知识产权,申诉方缴纳的现金保证金将被予以没收,并补偿给被诉方。
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接受临时禁令的申请,将提交给负责案件的行政法官处理。法律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应在90日内对临时禁令作出终裁,对于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至150日。初裁由行政法官作出,时间为收到申请后70日内,复杂案件延长至120日。日期包括节假日和星期日,如果日期届满的下一日是节假日或星期日,顺延至节假日或星期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行政法官作出初裁后,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不作修改,临时禁令的初裁就自动成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决定。
在临时禁令期间,如果进口商想继续进口涉案产品,必须向美国海关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美国财政委员会的报告中指出,保证金的金额,必须足以抵销不公平竞争所带来的结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决定保证金的金额时,有可能根据申诉方在美国的销售价格与进口涉案产品的到岸价之间的差额。
八、查证和听证会
(一)查证
查证的方式:包括证言、讯问、文件制作、请求进入、传票等。
查证的范围:(1)物证和书证:包括存在方式、描述、特征、保管、条件、存放地点;(2)人证:包括人的身份和地址;(3)违反美国关税法的救济方式;(4)被诉方提交的适当担保的查证。
(二)听证会
在举行听证会前一般要举行预听证会,以便当事人简化、明晰问题,确定听证会的范围,确定请求是否要修改,对事实和文件进行审查,对修改答辩书的必要性和意愿进行考虑,法律规定和采用的事实和内容,查证的时间以及证据的提供,证人信息、证据交换。在预听证会上,当事人还确定专家和经济、技术证人的数量。证人的姓名也在预听证会上公布。预听证会结束后,行政法官签发一项预听证会令,说明预听证会的结果。
听证会的目的是为了使行政法官采纳证据、倾听争辩以及裁定涉案产品是否违反“337条款”。在听证会上,谁主张谁举证。申诉方应证明被诉方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每一方当事人都需得到适当通知、询问、提供证据、反对、动议、辩论等权利。调查期间召开的所有听证会都是公开的,除行政法官发布指令外。听证会的时间很长,一般为两个星期左右。除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指令外,听证会由负责案件的行政法官全程负责。任何一方都应当对自己的陈述承担举证责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真实性的证据将被予以采纳。
九、初裁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审议
(一)行政法官的初裁
在目标调查期结束的3个月前(如果调查最长时限超过15个月的,则在4个月前),由行政法官作出初裁,并将初裁和相关建议提交给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行政法官也对下列动议以初裁的方式作出决定:修改答辩书的动议、认定缺席的动议、简易程序的动议、调停的动议、终止或中止调查的动议、没收或归还被诉方保证金的动议、确立目标期超过15个月的动议、没收或退还申诉人关于临时措施的动议。对于上述动议作出的初裁也要提交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审议。
(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审议
行政法官作出初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接受,并将此裁决作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最终裁定,除非有一名或一名以上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委员在45日内建议重新审议该裁定。当事人双方也可以请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重新审议行政法官的初裁。
行政法官作出动议初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接受,并把此裁决作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最终裁定,除非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委员在30日内建议重新审议裁定。当事人双方也可以请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重新审议行政法官对动议作出的初裁。
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重新审议需要在收到行政法官作出的初裁后10日内提出。如果是对动议的初裁申请重新审议,要在收到行政法官的初裁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重新审议的理由一般包括:初裁事实的依据是错误的;所适用的法律是错误的;裁定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政策规定不一致。相对方在收到另一方关于申请重新审议的请求后5个工作日内可以提起反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初裁送达当事人的45日内(动议的初裁送达当事人30日内)决定批准或拒绝该申请。
只要有一名委员支持对初裁进行审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要启动审议程序。在存在明显的错误或滥用法律或程序的情况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自行启动审议程序。
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终裁后的程序
(一)美国总统的政策审查
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审议后裁定被诉方并没有违反“337条款”,那么,裁定签发之日即生效。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审议后裁定被诉方违反“337条款”,裁定在美国总统政策审查期限届满时生效。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终裁后,将其终裁和相关建议提交给总统。如果美国总统在收到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决后的60日内通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批准其裁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决在美国总统通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批准裁决之日生效;如果美国总统在收到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决后的60日内,没有否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决在作出终裁之日起的60日期满生效。
(二)复议和司法审查
在收到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终裁后的14日内,任何关系方均可以提出申请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复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收到复议申请后,确认、取消或修改其终裁。
如果当事人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终裁不服,可在60日内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可以直接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决进行司法审查。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司法审查有两个标准。对于法律问题,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确定所有的法律问题,解释宪法和法律。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有权宣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决结果是随意、滥用权利和不合法的。对于事实问题,只有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没有实质性证据”的情况下,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才可能推翻其裁决。如果当事人对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不服,可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的裁决具有终局性。
十一、救济措施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法律程序,有权实施以下救济措施:有限排除令、临时性有限排除令、普遍排除令、停止令、临时性停止令。
“有限排除令”要求禁止一个或多个被诉方的产品进入美国,是专门对被裁定侵权的被诉方发出的;“普遍排除令”要求海关阻止某一类的所有侵权产品进入美国,不管是否是被诉方,针对的是所有侵权产品,只要所有人、进口商或销售商无法证明其产品没有侵权,就排除在外;“停止令”要求被诉方立即停止被指控的侵权行为,被诉方的产品不得向美国出口,也不得在美国对涉案产品进行市场营销、分销、代理、寻求销售或者转让等行为。“停止令”适用于被诉方的股东、董事、雇员、代理人、被许可人、分销商、以及以其他形式被控制的企业,同时也适用被诉方的继承人、被转让人等。“停止令”针对的不仅是被诉企业已经完成的侵权行为,而且包括被诉方将来试图在美国市场的销售行为。
如果调查结果认定,被诉方侵权成立或违反了“337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发布排除令或停止令,排除或禁止被诉方的产品进入美国。考虑到这种排除对公共健康和福利、美国经济中的竞争条件、类似的或者直接的竞争产品在美国的生产、美国消费者的影响,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若认为不应当排除该类产品进入美国,也可选择不采取行动。除排除令和停止令外,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还可发布其他命令,要求被诉方停止或不再从事不公平竞争行为,也可发布临时停止或排除令。
对违反“337条款”输入美国的产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发布命令进行扣押和没收。扣押和没收只发生在以下3种情况时:①受控产品的权利人、进口商或代理人以前试图进入美国市场;②该产品以前由于签发禁止进入令而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③根据禁止进入的命令,美国财政部已经向受控产品的权利人、进口商或代理人送达书面通知,其中包括禁止进入美国市场的命令和违反规定进入美国市场将没收受指控产品的说明。
违反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命令,有关当事人将面临10万美元/日的罚款或相当于其每日违令输入美国产品的国内价值2倍的民事处罚,并且在两种处罚方式中选择处罚金额较高的处罚方式。
“337调查”相对于联邦法院的专利诉讼制度而言,在如下几个方面有区别:
一是与联邦法院的专利诉讼不同,“337条款”判决的对象不仅限于涉诉企业的侵权产品,而且可以以“模糊裁决”的方式,发布普遍排除令,将某国生产的整类产品完全排斥出美国市场,对该行业的打击将是致命的。
二是“337调查”尽管并不会判令侵权企业向被侵权企业支付赔偿,但如对ITC的裁决结果不服,在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期间,并不停止裁决的执行。即便最后法院认定ITC的裁决结果错误,ITC也不会要求原告企业向被告企业进行任何赔偿,因此,侵权企业的损失是没有途径挽回的。
三是与联邦法院的专利诉讼冗长而又复杂的程序相比,ITC裁处的周期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并且由于ITC的委员很多都是知识产权或技术方面的专家,因此一般认为ITC审理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案件的专业水平较高,程序也相对简单,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原告的诉讼成本(一般专利诉讼的周期是2年到3年,两种程序仅律师费的差距就在300万美元—500万美元左右)。
随着我国电子企业在国际市场获得的份额越来越多,国外竞争对手势必会采用各种手段进行竞争甚至是打压。对此,希望企业从长期准备和积极应对两个方面,加强相关的工作。
从长期准备方面来看,我国企业应特别注重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企业必须注重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积累,对于可能存在的创新点,尽量多地申请专利。在很多情况下,专利未必能为企业直接带来收益,但是却可以作为防范专利诉讼的对抗性武器,帮助企业把损失降到最低。
二是企业必须建立知识产权情报分析机制,对于自身的知识产权缺陷和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布局,进行必要地分析和长期跟踪。避免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无意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三是加强上下游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联系,形成产业专利联盟,以求以整个行业的技术力量防御竞争对手的专利战。
从应对已经发生的“337调查”这个层面来看,企业应当采取积极应对的措施。“337调查”尽管杀伤力巨大而且因其发生在美国而使国内企业有“鞭长莫及”之感,但由于“337调查”的程序和依据非常公开、透明,因此胜诉是完全有可能的。事实上,据ITC的统计,截至2007年底,被最终认定侵权的“337调查”仅占已提出申请案件的16%。绝大多数申请案件均以和解结案。而最著名的中国7家电池企业在ITC复审胜诉一案,说明应对“337调查”完全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一是决不放弃诉讼,积极搜集证据,出庭应诉。否则将很有可能被宣告给予普遍排除令。
二是组成企业应诉联盟,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不但可以分摊应诉成本,减轻企业负担,还使应诉企业共同组成专利防御体系,对抗原告的诉讼理由。
从337条款也可以看出美国是一个法律至上的国家,它非常重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如果某一方及时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其将接受不利的后果,如不答辩就将接受对其不利的后果。此外,337条款一个最具杀伤力的方面就是通过打击行业中的中小企业,达到对整个行业的打击,通过337条款,虽然请求人无法得到赔偿,但是一旦ITC以“模糊裁决”的方式,签发普遍排除令,对整个行业在美国的市场的打击,将是致命的。针对这一条款,国内同行业应当联合起来,对自身产品和涉案专利进行深度对比分析。向ITC做出“不侵权”说明与反诉“涉案专利无效”是战胜337调查的有力武器
本文关键词:337,发光二极管,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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