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德昌诉北京海天学校司法考试押题案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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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0 23:59:10作者:本站 摘自: 编辑: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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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海民初字第19054号
原告福德昌,男,195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宣武区培智胡同4号。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海天培训学校,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6号应物会议中心B座。
法定代表人王启富,校长。
委托代理人叶勇,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翠,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德昌与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海天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海天培训学校)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8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代理审判员马千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德昌与被告海天培训学校之委托代理人叶勇、刘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德昌诉称,我参加了海天培训学校举办的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的考前培训班,海天培训学校在其系列宣传广告中声称:“海天高质量的习题和模拟A、B卷与2004年司考原题相同或类似……以上数据均出自我校原始资料,如学员找出该比较有任何不实之处,我校赔偿5000元。”海天培训学校提供第2套模拟试题第3卷第25题并未押中2004年司法考试第3卷第55题,海天培训学校的宣传明显存在不实之处。故我起诉要求:1、海天培训学校按照其承诺赔偿我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海天培训学校负担。
海天培训学校辩称,福德昌参加了我校2005年司法考试的发条习题辅导班,我校在宣传资料上所做的宣传并不存在不实之处。我校第2套模拟试题第3卷第25题考查的知识点为债权转让中的抵销权,而2004年司法考试第3卷第55题的考点亦是债权转让中的抵销权。我校认可第2套模拟试题第3卷第25题的答案印刷有误,但并没有故意欺骗考生,辅导老师在授课时已经对该题的答案做出了更正,所以福德昌不应该获得5000元的赔偿。现我校不同意福德昌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福德昌报名参加了海天培训学校举办的2005年司法考试法条习题辅导班。海天培训学校在其培训宣传彩页中作了如下的宣传及承诺:“2004年司法考试考前培训中海天以45%的通过率取得圆满成功。海天高质量的习题和模拟A、B卷与2004年司考原题相同与类似情况:卷一押中29题,计39分;卷二押中26题,计36分;卷三押中30题,计48分;卷四押中4道大题,计78分。海天用事实来证明实力,鄙视虚假宣传,欺骗考生。以上数据均出自我校原始资料,如学员找出该比较有任何不实之处,我校赔偿5000元。”福德昌称海天培训学校发放的“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详解及押题比较”中将2004年司法考试第3卷第55题与该校2004年司法考试第2套模拟试卷第3卷第25题进行了比较并划入押中考题的范畴存在不实之处,为此福德昌向本院提交了“海天培训学校2004年试题详解及押题比较”予以证明。2004年司法考试第3卷第55题的内容如下:乙公司欠甲公司30万元,同时甲公司须在2000年9月20日清偿对乙公司的20万元货款。甲公司在同年9月18日与丙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转让其对乙公司的30万元债权。同年9月24日,乙公司接到甲公司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后,便主张20万于元的抵消权。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于9月24日生效。B.乙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负有向丙公司清偿30万元得义务。C.乙公司于9月24日取得20万元的抵消权。D.丙公司可以就30万元债务的清偿,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题的正确选项为B、C。海天培训学校2004年司法考试第2套模拟试卷第3卷第25题的内容如下:甲丙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甲公司向丙公司出售“宝来”轿车一辆,价值25万元。丙公司于办理过户登记后一个月内付款。现甲公司已经交付该车并协助办理了过户登记。为低偿自己对乙公司所欠的25万元债务,其直接将对丙公司的该笔债通知了丙公司。则A.丙公司对甲公司的各种抗辩权都可以向乙公司行驶。B.丙公司对甲公司的抵消权可以向乙公司行驶。C.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各种抗辩权都可以向丙公司行驶。D.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各种抗辩权都可以向丙公司行驶。海天培训学校标明上述试题的正确答案应为B,资料中标明的答案属于印刷错误。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听课证、收据、“海天培训学校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详解及押题比较”、海天培训学校2004年司法考试模拟试卷、宣传资料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海天培训学校在广告宣传彩页中为该校设定了如下义务,即如有学员找出该校发放的“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详解及押题比较”一书中模拟试题与司法考试原题的比较存在不实之处,该校赔偿5000元。而福德昌认为海天培训学校对于2004年司法考试第3卷第55题与该校2004年司法考试第2套模拟试卷第3卷第25题进行比较并划入押中考题的范畴存在不实之处,据此要求海天培训学校履行赔偿义务。上述两道试题是否相同或类似即为本案的焦点问题。2004年司法考试第3卷第55题的题干部分设定了如下条件: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甲与乙互负到期债务,债权人甲将其权利转让给丙后通知了债务人乙。该试题的正确选项为B、C,考查的知识点为债权转移及债的消灭原因之一抵销。试题考查的法律条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海天培训学校2004年司法考试第2套模拟试卷第3卷第25题的题干设定的条件为:甲为债权人、丙为债务人、债权人甲将其权利转让给乙后通知了丙。试题的正确选项为B。《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通过模拟试题题干所给出的条件可以确认甲为让与人、乙为受让人、丙为债务人。选项B则可以归纳为“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抵消权可以向受让人行驶。”上述试题中实际上设定了一个隐性条件,即甲公司与丙公司互负到期债务,题目本身并不会产生歧义,该题所考查的知识点为债权转移和债的抵销。考查得法律条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上述两题题干设定的条件及考查的知识点及涉及的法律规定基本相同。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其目的不仅仅是考试制度本身,或为考试而考试,而是在于选拔、培养、任用一批具有共同法律观念、共同法律意识、共同职业道德和共同专业素养的高素质的司法人员队伍和律师队伍,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的整体素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权威。对于进行司法考试考前辅导的单位而言,其应着重应试人员知识和能力的综合培养,通过辅导使考生真正理解并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而对于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而言,同样应该以掌握法律知识,能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为学习目的。无论是进行司法考试考前辅导的单位还是应试考生,如果能够充分认识到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设立的目的和意义,应可避免许多因司法考试考前培训所引发的矛盾和争议。众所周知,国家司法考试的试题在公开之前属于国家保密事项,福德昌作为参加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对于海天培训学校所作的所谓“押中”试题的宣传应有正确的认识,所谓“押中”试题不可能是司法考试试题的原始再现,而应理解为模拟试题与司法考试原题所考查的知识点基本相同。海天培训学校认可其2004年司法考试第2套模拟试卷第3卷第25题的答案存在印刷错误,上述错误对于试题所考查的知识点并无实质影响,海天培训学校应尽快对错误答案进行更正,在今后的培训工作中应本着对考生负责的态度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如前所述,2004年司法考试第3卷第55题与海天培训学校2004年司法考试第2套模拟试卷第3卷25题题干设定的条件及考查的知识点及涉及的法律规定基本相同,应认定为上述两道试题相同或类似。海天培训学校对上述两题所作的比较与该校的宣传基本相符,现福德昌无充分证据证明海天培训学校所承诺的赔偿5000元的条件已成就,故本院对其要求海天培训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判决如下:
驳回福德昌要求北京市海淀区海天培训学校向其赔偿五千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百一十元,由福德昌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一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马千里
二OO五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雪 燕
原告福德昌,男,195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宣武区培智胡同4号。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海天培训学校,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6号应物会议中心B座。
法定代表人王启富,校长。
委托代理人叶勇,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翠,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德昌与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海天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海天培训学校)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8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代理审判员马千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德昌与被告海天培训学校之委托代理人叶勇、刘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德昌诉称,我参加了海天培训学校举办的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的考前培训班,海天培训学校在其系列宣传广告中声称:“海天高质量的习题和模拟A、B卷与2004年司考原题相同或类似……以上数据均出自我校原始资料,如学员找出该比较有任何不实之处,我校赔偿5000元。”海天培训学校提供第2套模拟试题第3卷第25题并未押中2004年司法考试第3卷第55题,海天培训学校的宣传明显存在不实之处。故我起诉要求:1、海天培训学校按照其承诺赔偿我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海天培训学校负担。
海天培训学校辩称,福德昌参加了我校2005年司法考试的发条习题辅导班,我校在宣传资料上所做的宣传并不存在不实之处。我校第2套模拟试题第3卷第25题考查的知识点为债权转让中的抵销权,而2004年司法考试第3卷第55题的考点亦是债权转让中的抵销权。我校认可第2套模拟试题第3卷第25题的答案印刷有误,但并没有故意欺骗考生,辅导老师在授课时已经对该题的答案做出了更正,所以福德昌不应该获得5000元的赔偿。现我校不同意福德昌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福德昌报名参加了海天培训学校举办的2005年司法考试法条习题辅导班。海天培训学校在其培训宣传彩页中作了如下的宣传及承诺:“2004年司法考试考前培训中海天以45%的通过率取得圆满成功。海天高质量的习题和模拟A、B卷与2004年司考原题相同与类似情况:卷一押中29题,计39分;卷二押中26题,计36分;卷三押中30题,计48分;卷四押中4道大题,计78分。海天用事实来证明实力,鄙视虚假宣传,欺骗考生。以上数据均出自我校原始资料,如学员找出该比较有任何不实之处,我校赔偿5000元。”福德昌称海天培训学校发放的“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详解及押题比较”中将2004年司法考试第3卷第55题与该校2004年司法考试第2套模拟试卷第3卷第25题进行了比较并划入押中考题的范畴存在不实之处,为此福德昌向本院提交了“海天培训学校2004年试题详解及押题比较”予以证明。2004年司法考试第3卷第55题的内容如下:乙公司欠甲公司30万元,同时甲公司须在2000年9月20日清偿对乙公司的20万元货款。甲公司在同年9月18日与丙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转让其对乙公司的30万元债权。同年9月24日,乙公司接到甲公司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后,便主张20万于元的抵消权。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于9月24日生效。B.乙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负有向丙公司清偿30万元得义务。C.乙公司于9月24日取得20万元的抵消权。D.丙公司可以就30万元债务的清偿,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题的正确选项为B、C。海天培训学校2004年司法考试第2套模拟试卷第3卷第25题的内容如下:甲丙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甲公司向丙公司出售“宝来”轿车一辆,价值25万元。丙公司于办理过户登记后一个月内付款。现甲公司已经交付该车并协助办理了过户登记。为低偿自己对乙公司所欠的25万元债务,其直接将对丙公司的该笔债通知了丙公司。则A.丙公司对甲公司的各种抗辩权都可以向乙公司行驶。B.丙公司对甲公司的抵消权可以向乙公司行驶。C.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各种抗辩权都可以向丙公司行驶。D.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各种抗辩权都可以向丙公司行驶。海天培训学校标明上述试题的正确答案应为B,资料中标明的答案属于印刷错误。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听课证、收据、“海天培训学校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详解及押题比较”、海天培训学校2004年司法考试模拟试卷、宣传资料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海天培训学校在广告宣传彩页中为该校设定了如下义务,即如有学员找出该校发放的“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详解及押题比较”一书中模拟试题与司法考试原题的比较存在不实之处,该校赔偿5000元。而福德昌认为海天培训学校对于2004年司法考试第3卷第55题与该校2004年司法考试第2套模拟试卷第3卷第25题进行比较并划入押中考题的范畴存在不实之处,据此要求海天培训学校履行赔偿义务。上述两道试题是否相同或类似即为本案的焦点问题。2004年司法考试第3卷第55题的题干部分设定了如下条件: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甲与乙互负到期债务,债权人甲将其权利转让给丙后通知了债务人乙。该试题的正确选项为B、C,考查的知识点为债权转移及债的消灭原因之一抵销。试题考查的法律条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海天培训学校2004年司法考试第2套模拟试卷第3卷第25题的题干设定的条件为:甲为债权人、丙为债务人、债权人甲将其权利转让给乙后通知了丙。试题的正确选项为B。《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通过模拟试题题干所给出的条件可以确认甲为让与人、乙为受让人、丙为债务人。选项B则可以归纳为“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抵消权可以向受让人行驶。”上述试题中实际上设定了一个隐性条件,即甲公司与丙公司互负到期债务,题目本身并不会产生歧义,该题所考查的知识点为债权转移和债的抵销。考查得法律条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上述两题题干设定的条件及考查的知识点及涉及的法律规定基本相同。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其目的不仅仅是考试制度本身,或为考试而考试,而是在于选拔、培养、任用一批具有共同法律观念、共同法律意识、共同职业道德和共同专业素养的高素质的司法人员队伍和律师队伍,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的整体素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权威。对于进行司法考试考前辅导的单位而言,其应着重应试人员知识和能力的综合培养,通过辅导使考生真正理解并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而对于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而言,同样应该以掌握法律知识,能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为学习目的。无论是进行司法考试考前辅导的单位还是应试考生,如果能够充分认识到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设立的目的和意义,应可避免许多因司法考试考前培训所引发的矛盾和争议。众所周知,国家司法考试的试题在公开之前属于国家保密事项,福德昌作为参加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对于海天培训学校所作的所谓“押中”试题的宣传应有正确的认识,所谓“押中”试题不可能是司法考试试题的原始再现,而应理解为模拟试题与司法考试原题所考查的知识点基本相同。海天培训学校认可其2004年司法考试第2套模拟试卷第3卷第25题的答案存在印刷错误,上述错误对于试题所考查的知识点并无实质影响,海天培训学校应尽快对错误答案进行更正,在今后的培训工作中应本着对考生负责的态度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如前所述,2004年司法考试第3卷第55题与海天培训学校2004年司法考试第2套模拟试卷第3卷25题题干设定的条件及考查的知识点及涉及的法律规定基本相同,应认定为上述两道试题相同或类似。海天培训学校对上述两题所作的比较与该校的宣传基本相符,现福德昌无充分证据证明海天培训学校所承诺的赔偿5000元的条件已成就,故本院对其要求海天培训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判决如下:
驳回福德昌要求北京市海淀区海天培训学校向其赔偿五千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百一十元,由福德昌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一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马千里
二OO五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雪 燕
本文关键词:成功案例,叶勇律师,刘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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