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德昌诉北京海天学校司法考试押题案终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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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 0:17:11作者:本站 摘自: 编辑: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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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一中民终字第3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德昌,男,195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宣武区培智胡同4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海天培训学校,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6号应物会议中心B座。
法定代表人王启富,校长。
委托代理人叶勇,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翠,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德昌因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第19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5年8月,福德昌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我参加了北京市海淀区海天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海天培训学校)举办的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的考前培训班,海天培训学校在其系列宣传广告中声称:“海天高质量的习题和模拟A、B卷与2004年司考原题相同或类似……以上数据均出自我校原始资料,如学员找出该比较有任何不实之处,我校赔偿5000元。”海天培训学校提供第2套模拟试题第3卷第25题并未押中2004年司法考试第3卷第55题,海天培训学校的宣传明显存在不实之处。故我起诉要求:1、海天培训学校按照其承诺赔偿我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海天培训学校负担。
海天培训学校辩称,福德昌参加了我校2005年司法考试的法条习题辅导班,我校在宣传资料上所做的宣传并不存在不实之处。我校第2套模拟试题第3卷第25题考查的知识点为债权转让中的抵销权,而2004年司法考试第3卷第55题的考点亦是债权转让中的抵销权。我校认可第2套模拟试题第3卷第25题的答案印刷有误,但并没有故意欺骗考生,辅导老师在授课时已经对该题的答案做出了更正,所以福德昌不应该获得5000元的赔偿。现我校不同意福德昌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国家司法考试的试题在公开之前属于国家保密事项,福德昌作为参加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对于海天培训学校所作的所谓“押中”试题的宣传应有正确的认识,所谓“押中”试题不可能是司法考试试题的原始再现,而应理解为模拟试题与司法考试原题所考查的知识点基本相同。海天培训学校认可其2004年司法考试第2套模拟试卷第3卷第25题的答案存在印刷错误,上述错误对于试题所考查的知识点并无实质影响,海天培训学校应尽快对错误答案进行更正,在今后的培训工作中应本着对考生负责的态度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2004年司法考试第3卷第55题与海天培训学校2004年司法考试第2套模拟试卷第3卷第25题题干设定的条件及考查的知识点及涉及的法律规定基本相同,应认定为上述两道试题相同或类似。海天培训学校对上述两题所作的比较与该校的宣传基本相符,现福德昌无充分证据证明海天培训学校所承诺的赔偿5000元的条件已成就,故本院对其要求海天培训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福德昌要求北京市海淀区海天培训学校向其赔偿五千元之诉讼请求。
判决后,福德昌不服,上诉至本院,要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原诉请求,由海天培训学校负担本案诉讼费。理由为:原判认定的诉讼焦点错误,我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海天培训学校出具的原始资料和数据是否有无不实之处,原审法院将不实之处的“任何”略去有失公允,从而减轻和降低了海天培训学校承诺的分量和应负的民事责任。海天培训学校同意原判。
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福德昌报名参加了海天培训学校举办的2005年司法考试法条习题辅导班。海天培训学校在其培训宣传彩页中作了如下的宣传及承诺:“2004年司法考试考前培训中海天以45%的通过率取得圆满成功。海天高质量的习题和模拟A、B卷与2004年司考原题相同与类似情况:卷一押中29题,计39分;卷二押中26题,计36分;卷三押中30题,计48分;卷四押中4道大题,计78分。海天用事实来证明实力,鄙视虚假宣传,欺骗考生。以上数据均出自我校原始资料,如学员找出该比较有任何不实之处,我校赔偿5000元。”
诉讼中,福德昌称海天培训学校发放的“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详解及押题比较”中将2004年司法考试第3卷第55题与该校2004年司法考试第2套模拟试卷第3卷第25题进行了比较并划入押中考题的范畴存在不实之处,为此福德昌向本院提交了“海天培训学校2004年试题详解及押题比较”予以证明。2004年司法考试第3卷第55题的内容如下:乙公司欠甲公司30万元,同时甲公司须在2000年9月20日清偿对乙公司的20万元货款。甲公司在同年9月18日与丙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转让其对乙公司的30万元债权。同年9月24日,乙公司接到甲公司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后,便主张20万于元的抵消权。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于9月24日生效。B.乙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负有向丙公司清偿30万元得义务。C.乙公司于9月24日取得20万元的抵消权。D.丙公司可以就30万元债务的清偿,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题的正确选项为B、C。海天培训学校2004年司法考试第2套模拟试卷第3卷第25题的内容如下:甲丙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甲公司向丙公司出售“宝来”轿车一辆,价值25万元。丙公司于办理过户登记后一个月内付款。现甲公司已经交付该车并协助办理了过户登记。为低偿自己对乙公司所欠的25万元债务,其直接将对丙公司的该笔债通知了丙公司。则A.丙公司对甲公司的各种抗辩权都可以向乙公司行驶。B.丙公司对甲公司的抵消权可以向乙公司行驶。C.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各种抗辩权都可以向丙公司行驶。D.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各种抗辩权都可以向丙公司行驶。海天培训学校标明上述试题的正确答案应为B,资料中标明的答案属于印刷错误。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听课证、收据、“海天培训学校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详解及押题比较”、海天培训学校2004年司法考试模拟试卷、宣传资料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通过海天培训学校在其培训宣传彩页中做的宣传和承诺,福德昌作为海天培训学校2005年司法考试法条习题辅导班的学生,在该宣传和承诺条件成就时,其有权获得海天培训学校的赔偿。从该宣传和承诺条件成就时,其有权获得海天培训学校的赔偿。从该宣传和承诺的内容看,学员获得赔偿的条件即海天培训学校高质量的习题和模拟A、B卷与2004年司考原题相同与类似情况的比较有任何不实之处。
本案中,福德昌称海天培训学校的宣传明显存在不实之处表现在海天培训学校提供的第2套模拟试题第3卷第25题并未押中2004年司法考试第3卷第55题;海天培训学校提供的第2套模拟试题第3卷第25题的答案选项错误,所选答案与合同法规定不相符,与考试题的考点相背离。对此,本院认为,依海天培训学校的宣传和承诺,该校承诺宣传的实质内容应是其列出的该校高质量的习题和模拟A、B卷与2004年司考原题相同与类似情况的比较数据存有任何不实之处才予以赔偿。福德昌称海天培训学校的宣传明显存在不实之处表现在海天培训学校提供的第2套模拟试题第3卷第25题并未押中2004年司法考试第3卷第55题,亦即变相说明海天培训学校出具的比较数据的不准确。但从对两题的分析来看,两题均考查了债权转移和债的抵销问题,考查的条文涉及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规定,故两题的题干设定的条件及考查的知识点以及涉及的法律规定基本相同,大道理海天培训学校宣传和承诺的相同与类似的情况。福德昌所称海天培训学校提供的第2套模拟试卷第3卷第25题并未押中2004年司法考试第3卷第55题一节,不能成立,对其所述,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福德昌称海天培训学校提供的第2套模拟试题第3卷第25题的答案选项错误,所选答案与合同法规定不相符,与考试题的考点相背离一节,只是涉及到海天培训学校对培训工作的态度问题,与海天培训学校的宣传与承诺赔偿的条件无关,海天培训学校在今后的培训工作中应当认真、负责,加强工作责任心。
综上所述,福德昌所称海天培训学校的宣传和承诺存在不实之处,没有证据证明,原审法院就驳回福德昌之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福德昌上诉要求撤销原判,海天培训学校赔偿5000元,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百一十元,由福德昌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百一十元,由福德昌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军
代理审判员 梁 冰
代理审判员 高海鹏
二OO六 年 三 月 十四 日
书 记 员 盛 阳
本文关键词:成功案例,叶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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