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超星诉姜广辉著作权和解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一审败诉二审改判)
---本身败诉,二审改判
2009/1/13 16:18:13作者:本站 摘自: 编辑: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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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08)朝民初字第22523号
原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金隅嘉华大厦C座710室。
法定代表人史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鲍艳杰,女,1981年8月5日出生,蒙古族,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叶勇,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广辉,男,194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中国社会研究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农光里二区202楼2006号。
委托代理人王茅,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翠宇,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原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超星公司)与被告姜广辉(以下简称姓名)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全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超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鲍艳杰、叶勇,被告姜广辉的委托代理人王茅、张翠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超星公司诉称:超星公司与姜广辉因为三部作品发生著作权纠纷,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姜广辉提出了上诉。二审期间,超星公司与姜广辉于2007年11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超星公司支付姜广辉8万元,姜广辉撤回因使用三部作品而提起的诉讼,并且双方就此结清,不再纠葛。协议签订后,超星公司于当日一次性全额支付约定款项,姜广辉依法办理了撤诉手续。现姜广辉向海淀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故超星公司认为姜广辉的行为违背了和解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致使超星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超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超星公司与姜广辉达成的和解协议,姜广辉返还8万元和解案款,诉讼费用由姜广辉负担。
被告姜广辉辩称:姜广辉与超星公司在二审过程中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明确约定了姜广辉的义务为撤诉;协议签订后姜广辉即提出撤诉,市一中院也作出了撤诉裁定,故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姜广辉申请强制执行一审判决是其法定权利,并没有违反和解协议的约定,不存在违约。故请求驳回超星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就姜广辉与超星公司、上海理工大学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2007)海民初字第16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超星公司立即停止在超星图书馆中使用《走出理学清代思想发展的内在理路》、《理学与中国文化》、《颜李学派》3本图书的电子版,超星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姜广辉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3.65万元,驳回姜广辉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姜广辉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提出上诉。二审案件审理过程中,姜广辉与超星公司进行协商。2007年11月13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超星公司一次性补偿姜广辉8万元,姜广辉撤回对超星公司因使用其上述作品而提起的诉讼。超星公司将补偿款8万元支付给姜广辉,姜广辉同时办理撤诉手续,双方就此结清,不在纠葛。同日,超星公司将8万元补偿款支付给姜广辉,姜广辉向一中院办理了二审的撤诉手续,一中院作出(2007)一中民终字第131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姜广辉撤回对超星公司、上海理工大学的上诉,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次日,一中院向超星公司送达了二审的撤诉裁定书。后,姜广辉向海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7)海民初字第16480号民事判决,超星公司将3.7923万元案款交至海淀法院。2008年7月2日,超星公司向姜广辉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称由于姜广辉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侵害了超星公司的合法权益,故通知姜广辉解除和解协议,并要求姜广辉在三个工作日内将8万元和解案款返还,如逾期未归还该款项,将依法追究姜广辉的法律责任。姜广辉收到该通知后,未按照通知内容执行。
上述事实有超星公司提交的和解协议书、(2007)海民初字第16480号民事判决书、(2007)一中民终字第13158号民事裁定书、案款收据、解除案件通知书,被告姜广辉提交的送达回证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超星公司与姜广辉签订的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现双方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超星公司以姜广辉申请一审法院强制执行系根本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缺乏合同依据,亦无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和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九百元,由原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全 军
二 0 0 八 年 九 月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白 小 莉
法定代表人史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鲍艳杰,女,1981年8月5日出生,蒙古族,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叶勇,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广辉,男,194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中国社会研究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农光里二区202楼2006号。
委托代理人王茅,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翠宇,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原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超星公司)与被告姜广辉(以下简称姓名)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全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超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鲍艳杰、叶勇,被告姜广辉的委托代理人王茅、张翠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超星公司诉称:超星公司与姜广辉因为三部作品发生著作权纠纷,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姜广辉提出了上诉。二审期间,超星公司与姜广辉于2007年11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超星公司支付姜广辉8万元,姜广辉撤回因使用三部作品而提起的诉讼,并且双方就此结清,不再纠葛。协议签订后,超星公司于当日一次性全额支付约定款项,姜广辉依法办理了撤诉手续。现姜广辉向海淀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故超星公司认为姜广辉的行为违背了和解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致使超星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超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超星公司与姜广辉达成的和解协议,姜广辉返还8万元和解案款,诉讼费用由姜广辉负担。
被告姜广辉辩称:姜广辉与超星公司在二审过程中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明确约定了姜广辉的义务为撤诉;协议签订后姜广辉即提出撤诉,市一中院也作出了撤诉裁定,故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姜广辉申请强制执行一审判决是其法定权利,并没有违反和解协议的约定,不存在违约。故请求驳回超星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就姜广辉与超星公司、上海理工大学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2007)海民初字第16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超星公司立即停止在超星图书馆中使用《走出理学清代思想发展的内在理路》、《理学与中国文化》、《颜李学派》3本图书的电子版,超星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姜广辉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3.65万元,驳回姜广辉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姜广辉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提出上诉。二审案件审理过程中,姜广辉与超星公司进行协商。2007年11月13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超星公司一次性补偿姜广辉8万元,姜广辉撤回对超星公司因使用其上述作品而提起的诉讼。超星公司将补偿款8万元支付给姜广辉,姜广辉同时办理撤诉手续,双方就此结清,不在纠葛。同日,超星公司将8万元补偿款支付给姜广辉,姜广辉向一中院办理了二审的撤诉手续,一中院作出(2007)一中民终字第131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姜广辉撤回对超星公司、上海理工大学的上诉,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次日,一中院向超星公司送达了二审的撤诉裁定书。后,姜广辉向海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7)海民初字第16480号民事判决,超星公司将3.7923万元案款交至海淀法院。2008年7月2日,超星公司向姜广辉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称由于姜广辉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侵害了超星公司的合法权益,故通知姜广辉解除和解协议,并要求姜广辉在三个工作日内将8万元和解案款返还,如逾期未归还该款项,将依法追究姜广辉的法律责任。姜广辉收到该通知后,未按照通知内容执行。
上述事实有超星公司提交的和解协议书、(2007)海民初字第16480号民事判决书、(2007)一中民终字第13158号民事裁定书、案款收据、解除案件通知书,被告姜广辉提交的送达回证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超星公司与姜广辉签订的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现双方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超星公司以姜广辉申请一审法院强制执行系根本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缺乏合同依据,亦无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和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九百元,由原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全 军
二 0 0 八 年 九 月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白 小 莉
本文关键词:判决,叶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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