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杆”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2010/5/24 17:06:58作者:fy 摘自:互联网 编辑: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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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光
被告:首钢总公司重型机械公司(简称重机公司)
案情:
李光是名称为“旗杆”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其权利要求书载明:“一种旗杆由杆体、滑轮、旗绳组成,杆体是中空的,空腔分成下气室、中气室和上气室,在杆体旗杆升起的一侧开有若干个升旗排气孔和挂旗排气孔,杆体的下部装有分别通往三个气室的进气管,并与气源相连。”1993年,重型公司应全国七运会筹委会的委托,开始自行研制“旗杆吹飘装置”,并如期完成设计、制作、安装主会场国旗、会旗的任务。后多家新闻单位报道了重机公司为七运会无偿研制的旗帜飘扬器在北京工人体育场安装试验成功的消息。李光认为重机公司的装置侵犯其专利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以权利要求书为准,只有当行为人所实施行为的技术方案与专利技术方案存在实质等同时,才能判断行为人的实施行为已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继而认定侵权。本案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所载的技术方案与重机公司的“装置”存在两点不同:一是中空的旗杆内部结构不同;二是杆体两侧排气孔分布不同,这两项区别是实质不相等同,可见重机公司的“装置”并未落入涉案专利技术的保护范围,故李光所诉侵犯其专利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判决驳回李光的诉讼请求。李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本案是北京法院审理的一起较有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引起了较大的社会关注。原告的专利技术和被告重机公司的七运会旗杆都是用于“旗杆吹飘的装置”,都是由中空旗杆、滑轮、旗绳组成,工作原理是利用风源将风沿一条输风管道送入杆体内部的一个气室,通过在杆体旗帜升起的一侧开设的出气装置来吹飘旗帜。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李光的专利技术方案在旗杆内有三个气室,而重机公司的装置中仅有一个气室,鉴于李光在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要求保护的只是三气室旗杆,而且单气室旗杆在此前已经成为公有技术,因此,李光“旗杆”专利的保护范围不应包括单气室旗帜吹飘装置,故重机公司研制并在七运会主会场所使用的“装置”并未覆盖涉案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李光的侵权指控不能成立。

本文关键词:实用新型专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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