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新型电发热体技术”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2010/5/24 17:25:37作者:fy 摘自:互联网 编辑: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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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北京市太阳能研究所(简称北太所)
    被告:东莞市豪特电器公司(简称豪特公司)

案情:

    原告北太所是“一种新型电发热体及技术”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包括了a.电热膜、b.绝缘底层、c.中间体组分及含量三项技术特征。被告豪特公司总经理尹某原系北太所职工。1993年豪特公司开始生产豪特电火锅等产品。北太所委托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对自己生产的桑普玻璃火锅和豪特公司产品的电热膜进行测试,结论为豪特公司产品的电热膜成分及配比均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范围。北太所以侵犯专利权为由,将豪特公司告上法庭,索赔436万元。豪特公司认为自己的产品未使用原告专利的技术特征b,故自己不构成侵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记载有绝缘底层的具体组分及部分选择性技术特征,但结合说明书及本专利的发明目的,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绝缘底层及部分选择性技术特征不属于构成独立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在确定本专利技术范围时不应予以考虑。据此,豪特公司的产品已经落入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已经构成侵权。故判决豪特公司赔偿北太所经济损失436万元。豪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本案涉及多余指定原则的理解和适用。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独立权利要求记载为达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目的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在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时,不应当只以独立权利要求中具体文字的字面描写为标准,而是应当站在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位置,通过阅读该专利的说明书及附图,并结合发明目的来理解独立权利要求文字本身所代表的真实含义,进而以构成该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来确定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具体到本案,绝缘底层这一技术特征应是电热体在不同底材上应用时的一种可选择的技术特征。绝缘底层的具体组分的不同,只能影响到底层的绝缘性能的差别,而与电发热这一目的毫不相关。所以,尽管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文字上记载有绝缘底层的组分,但是,结合说明书及专利发明目的,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显而易见的是,它不属于构成独立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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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专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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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Kenisha:You've iprmessed us all with that pos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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