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可替换电池及扩充卡座槽的电脑”实用新型专利纠纷侵权案
2010/5/24 17:42:59作者:yx 摘自:互联网 编辑: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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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深圳创格技术实业有限公司(创格公司)
   原告:马希光
   被告:美国康柏电脑公司(康柏公司)

案情:

    创格公司、马希光是名称为“具有可替换电池及扩充卡座槽”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包含了7个技术特征:(1)具有可替换电池及扩充卡座槽;(2)(3)(4)……(5)电脑主体的后缘开设两座槽,其尺寸适应电池组及扩充卡组,以供其容置;(6)……;(7)另座槽内部固定一与主线相通的电路连接座,用于与扩充卡组延伸出的特定线路的PC板的连接部相对接。1998年,二原告以康柏公司生产的ARMADA1550T笔记本电脑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将康柏公司告上法庭。法院查明:在本案专利无效审理程序中,二原告认为,现有技术与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的区别在于现有技术中座槽之间是不可互换的,而专利技术方案中座槽是可互换的,正是这一区别特征使本专利具有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据此维持涉案专利有效。法院认为: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的陈述不得反悔。与涉案权利要求相比,被控侵权产品不具有技术特征第(1)、(5)、(7),故二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没有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服从一审判决。

点评:

    本案涉及禁止反悔原则。我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该条款应理解为,当权利要求书中的用语含义不清时,应当用说明书及附图帮助理解权利要求中用语的含义;在确定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对专利权人在专利权是否有效的程序中所作的限制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陈述,应当给予应有的考虑,禁止其反悔。在本案中,双方对涉案专利技术特征(1)中的“可替换”,技术特征(7)中的“另”的含义有不同理解,对于技术特征(5)中的两座槽结构是否相同也有争议。但鉴于专利权人在提交专利复审委的意见陈述中主张,由于具有了两个结构相同、大小一样并且可以互换的座槽使得本案专利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并且专利复审委支持了其主张,因此专利权人不得就此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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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实用新型,专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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