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律师代理“银帆”著名商标异议案件
2010/7/14 12:55:51作者:尚方剑 摘自: 编辑:尚方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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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刘建锋于2007年4月12日在第30类的“淀粉食物、食用土豆粉、食用淀粉、粉丝(条)”等商品上申请注册“银帆+拼音”商标。该商标于2009年9月13日通过国家商标局的初审并公告。公告后不久即被四川省银帆香精香料有限公司提出商标异议。四川省银帆香精香料有限公司认为:一、“银帆+拼音”与“银帆”属于近似商标;二、“淀粉食物、食用土豆粉、食用淀粉、粉丝(条)”与“食用香料”属于类似商品;三、“银帆”商标是四川省的著名商标,刘建锋申请注册“银帆+拼音”商标是对“银帆”商标的抄袭和模仿。
本所叶勇、张勇律师接受刘建锋的委托,认真分析案情后,认为两个商标中虽然都包含中文“银帆”,并且都在第30类,但两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分属不同的群组,商品之间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等方面相差甚远,不构成类似商品。同时,通过刘建锋的实际使用,标有“银帆+拼音”商标的相关商品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得到了相关消费者的青睐。综合上述事实,本所律师代理刘建锋于法定期限内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异议答辩。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本文关键词:商标异议,答辩,著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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