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外国作品,署自己的姓名,是否属于抄袭行为
2010/8/11 11:03:55作者:佚名 摘自:互联网 编辑: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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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某在某全国性杂志上发表一篇短篇小说,并获得了全国短篇小说一等奖,几年后,有人在一本外国杂志上看到同样的小说,才知道他的小说是由外语翻译过来的作品,而王某在小说上署了自己的姓名,也没有注明是翻译作品。访问王某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评析:
《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者,不得侵犯原作品而产生的著作权。本案中王某发表的小说属于翻译作品,他本人应享有翻译作品的著作权,并在小说前注明原作者的姓名和自己作为译作者的姓名。而王某却直接注明自己是小说的作者,这显然是把他人作品直接搬来为自己所有的抄袭、剽窃行为,是王某在行使自己作为翻译作者著作权进直接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在本案中,如果我国和原作者所在国共同参加了国际条约或有双边协议,则王某还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否则要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或王某所在单位给予他一定的处罚,并取消他获奖的荣誉。

本文关键词:翻译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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